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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中的附义务争议 ——合同纠纷维权案例解析

2024-12-10  来源:自查法律    

导读赠与合同中的附义务争议:合同纠纷维权案例解析一、赠与合同的定义和特征赠与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给予另一方,而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提供财物的一方称为赠与人,接受财物的一方称为受赠人。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单务性:赠与合同仅使受赠人取得利益,而不要求受赠人为对价。无偿性......

赠与合同中的附义务争议:合同纠纷维权案例解析

一、赠与合同的定义和特征

赠与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给予另一方,而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提供财物的一方称为赠与人,接受财物的一方称为受赠人。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 单务性:赠与合同仅使受赠人取得利益,而不要求受赠人为对价。
  2. 无偿性:赠与是无偿的法律行为,受赠人不需支付任何代价即可获得赠与人的赠与物。
  3. 实践性: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是实践性的合同,即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实际交付赠与物后才发生效力。
  4. 诺成性:虽然赠与合同通常以物的交付为生效要件,但在某些情况下,如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符合特殊条件的赠与合同,也可以视为诺成性合同,即一旦双方达成合意,即使没有实际的交付,赠与也成立。

二、赠与合同中的附义务

在实践中,赠与合同往往并非完全的无偿行为,有时会附带一定的条件或义务。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赠人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可能会引发纠纷。

(一) 附义务赠与的概念

附义务赠与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了一定的条件或义务,受赠人在接受赠与的同时,承担了必须完成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例如,父母可能在与子女签订赠与协议时,约定子女在接受赠与房屋后,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搬入居住并负责照顾老人。

(二) 附义务赠与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这说明,只要赠与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经过了必要的程序(如公证),或者属于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那么即使是附有义务的赠与也是有效的。

(三) 附义务赠与的条件和限制

尽管赠与可以附有一定义务,但这种义务应当合理,不能过于苛刻或不公平地加重受赠人的负担。同时,赠与所附的义务应当是可能的、合法的,并且是与赠与目的相符的。如果附有的义务违背公序良俗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则可能导致赠与无效。

三、赠与合同附义务争议的处理

(一) 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的救济措施

当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中所附带的义务时,赠与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例如,可以通过解除赠与合同的方式收回赠与物,或者要求受赠人返还部分或全部赠与物。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一经撤销,将产生溯及力,使得赠与合同自始无效,因此赠与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二) 赠与人违约时的责任承担

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承诺了特定的义务,但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受赠人有权依据合同追究赠与人的违约责任。具体的责任形式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

(三) 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 某老年夫妇与其子之间的附义务赠与纠纷

张老先生和李老太太为了鼓励儿子小张结婚成家,决定将自己的一套房产赠送给小张,并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小张需要在三年内结婚并将他们接过来同住。然而,两年过去了,小张仍未结婚,也没有谈及接父母同住的计划。在这种情况下,张老先生和李老太太能否要求撤销赠与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由于这个赠与涉及赡养父母的道德义务,且已经进行了公证,因此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但是,如果小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赠与合同的目的,导致张老先生和李老太太的生活受到了实质性的影响,法院可能会基于公平原则进行个案裁量,考虑是否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

四、结论

赠与合同中的附义务争议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以及具体的司法解释。在实际处理此类案件时,法官往往会综合考虑赠与人的真实意愿、赠与的目的、受赠人的行为等因素,以便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无论是赠与人还是受赠人,都应当遵守赠与合同中的约定,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